挪用公款罪和使用人并不是同一罪名。挪用公款是指以“公共财产”的名义,转移或占有用于公共支出的资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用作非法、私人用途的行为。而使用人则是指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公职人员,根据职权使用公共财产,但可能在使用时有过错或违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通常比使用人要重得多。
另外,使用人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同。使用人虽然也可能存在行为不当,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违反了行政规定或者程序,行为相对较轻,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而挪用公款罪属于刑事犯罪,是公共财产犯罪的一种典型表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总之,使用人与挪用公款罪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行政责任范畴,后者则是刑事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了解这些概念对我们正确处理公共财产相关问题,建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