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把属于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非法侵占或占为己有。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税款纳税人的利益,破坏了财经秩序,损害了国家形象,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被视为挪用公款的行为:
1.转移公款,即将属于公共经费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转移或汇入自己或他人的账户或持卡人名下。
2.占用公款,即将属于公共经费的资金占为己有或任意使用。
3.虚报报销,即用不实事实虚构的名义情况进行虚假报销,借以骗取国家或单位的财政经费。
4.以公款向他人借贷或担保,即将公共经费挪作他用非法借贷或贷款,或用公共经费为他人担保。
5.滥发津贴、补贴等,即对不具备补贴、津贴、补助条件的人员进行虚假核发、挪用、冒领。
6.虚编工程、项目、标书等,即编造虚假信息和假冒揭示工程、项目和标书,骗取财政支持。
7.虚开发票、注销发票、篡改发票等,即伪造、篡改会计凭证的数字、金额、条目等,以达到非法获得财政资金的目的。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惩罚。因此,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职责所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款安全,绝不允许个人私自占用或转移公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稳定、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