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下,儿媳没有农村宅基地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分别属于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权,故而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公婆婆的农村宅基地。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只限于农村户主的儿子或者孙子。如果农村户主没有儿子或孙子的话,那么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将转移给其他亲属或者社区集体。儿媳在这个继承范围之外,所以她是没有继承公公婆婆的农村宅基地的权利的。
但是,如果儿媳能够获得与公公婆婆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或宅基地协议,那么她就可以获取相应的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家庭都会将自己的土地和宅基地转移给子女,且会由儿媳管理和使用农村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儿媳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有限制的,儿媳并不具备继承公公婆婆农村宅基地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公婆婆愿意将土地和宅基地赠予儿媳,或者与儿媳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或宅基地协议,那么儿媳是可以获得相应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