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指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或非法用途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也破坏了公信力,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很多人认为,挪用公款后马上归还不算犯法,毕竟在还回去之后,公款并没有受损失。但实际上,挪用公款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归还并不足以弥补其犯罪性质。因此,即使挪用公款后立即归还,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挪用公款后归还也不能算是“自首”,因为自首是指主动揭露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赃款的行为。而挪用公款后归还是在被人察觉之后被逼迫而采取的行动,并不属于自愿的自首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也违背了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期待和信任,因此必须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者,法律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适当减轻处罚的裁定,但并不影响其被定性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