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公职人员职权或者利用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权利或资源,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将应当用于公务用途的国家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社会团体及其下属机构资金、民营企业资金或者集体企业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侵吞、盗用、乱用、私分、私吞或者虚报或者套取、骗取国家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等。对于这种行为,不但是一种失职,更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如果挪用公款后再归还,也同样犯法。
首先,即使归还了挪用的公款也不能消除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挪用公款是一种贪污罪,而贪污罪不是被害人是否有损失;而是行为能否危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果挪用公款后再归还,虽然有利于减轻惩罚力度,但是无法抵消其犯罪行为的本质。
其次,归还挪用的公款也并非是完全自由裁量。归还公款只是挪用公款行为的一个片面体现,对于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公共财产的侵害和对职务的违背等,依然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即使归还了挪用的公款,还是要承担贪污罪的相应罚责。反之,如果归还后得到立案缓诉或判刑量刑减轻,这是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而不是由归还的公款或者他人决定的。
最后,归还公款只是依法从宽处理的一种方式,应适用于情节较轻或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行为,则需依法从严处理,以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公正。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因部分归还而脱罪,还是需要面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