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款或者财物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财经纪律和规定,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和资金,或者收受贿赂等行为。虽然两者行为有所区别,但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挪用公款也是贪污的一种形式,可能涉及到相关的刑事责任。
马上归还并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也不能减轻或避免其法律责任。挪用公款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其归还只应该是恢复违法所得的一种方式。如果公职人员在挪用公款后能够及时归还,虽然不能免除其责任,但可以在刑罚中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
挪用公款的程度和情节不同,对公务员的惩处也不同。如果挪用金额不大,且及时归还,也许会被给以警告、记过处分等轻度处罚。但是如果挪用数额较大,如超过100万元,那么就会被定性为贪污罪,必须接受刑事制裁。
总之,公职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重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即便归还,也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予以明确的定性,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规章和纪律,以严谨、公正的态度执法、任职。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