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还应该受到追究,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国的《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十年前的挪用公款行为,经过了法律审判,判决结果已经出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就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因为在中国,法律有诸多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能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这种行为一直没有被发现,直到现在才被揭露出来,那么就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和情节来决定如何处理。比如,如果挪用公款导致了严重后果,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那么即使过去了十年,依然应该追究责任。而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影响不是很大,而且挪用者有自愿退还的迹象,那么可以考虑从情节轻重、社会效益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是否给予更为宽容的处理。
总之,对于十年前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于那些无心之失、金额较小、自愿退还的情况,可以考虑宽大处理,在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挪用公款的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那些恶意行为、挪用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情况,即使时过境迁,也必须坚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