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将公款私自占有、挪用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对国家财政造成损失,还会破坏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所以必须严惩不贷。
一些人认为,十五年前的挪用公款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再追究也没有什么意义,而且很可能证据都已经很难收集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贪污腐败追究责任从来没有时效,特别是挪用公款更应该值得追究。因为,公款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如果不追究,受损失的将会是纳税人。而且,如果挪用公款没有受到惩罚,就会引发其他人模仿和效仿,增加社会不公和腐败的现象,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
当然,对于挪用公款的情况,也要看具体情况,考虑情节的严重性和犯罪的后果。如果涉及的挪用公款金额过于巨大,对国家财政产生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反之,如果金额比较小,或后果不是很严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但是,不管怎样,都必须保证公款的安全和使用的合法性,进而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通过对于挪用公款的追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也能够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发展。因此,不管多久以前,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该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