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但不包含所有权。所以,农村宅基地并不是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是指“每个家庭通过产权购买方式,购得建设用地的产权和房屋的产权,实现合理住房需求的住房制度”。共有产权的核心是产权,也就是说,购买者买下的是完整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
与此不同,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或农民家庭出租或出让的一种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能作为买卖的商品。虽然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获得收益,但不能实现产权买卖,也就无法构成共有产权。
在当前的农村改革中,一些地方正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和实践农村的共有产权模式。虽然暂时无法将农村宅基地纳入到共有产权模式之中,但这一模式可以为农村产权的改革和农民的产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