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有、使用或者处分的公款、公物、集体资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债券等财物,以及财政部门管理的各种基金、储备金、救灾款、拨款等资金,侵吞或者虚报、少报、抽取、挥霍、截留、挪用、擅自撤销或者私分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挪用公款20000元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
判决时,法官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挪用的金额:案例中,挪用公款20000元,数额较小,因此不会重罚。
2. 挪用的性质:如果挪用的是救灾款、教育基金、医疗基金等,其性质可能会更为严重,判决可能会更加严厉。
3. 警方调查时是否主动认罪: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会在判决时得到酌情从轻处理的优惠。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20000元的行为,可能面临轻度监禁或拘留的处罚。此外,犯罪后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归还挪用的资金,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等,可以从某种程度上缓解判罚。但重要的是,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行为,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