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滥用职权,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为目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权利利益、名誉利益等,因此挪用公款属于滥用职权罪的范畴。
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占用单位或者个人的公款、公物或者其他财产,擅自将其用于个人或他人的非法用途,或者违规占为私有。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即使用了公共资源,同时也间接地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就属于犯罪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8万元的情况,可以被定为滥用职权罪。具体处罚标准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如公款流失严重,受害人权益严重受到损害,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比较严重。判决结果将取决于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案情、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群众对于这种行为的看法等多个因素。同时,对于一些首次犯罪的人而言,法院也会根据其的具体情况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措施。
总之,如果有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那么对于犯罪行为需要及时加强对其的惩治。公款、公物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源都是社会资源,理应保护和管理,避免出现浪费和挥霍的现象。同时,也必须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