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的罪行。因此,如果一位师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并给学校造成损失,则可以涉嫌挪用公款罪。
教育机构中,师职务人员拥有特权和权力,掌握财务、行政等方面的权利,因此具有一定的公款支配权。然而,如果师职务人员滥用职务之便,使用公款进行私人消费、赌博、旅游等非法行为,或者将公款挪为他用,这将侵害国家利益,影响学校的正常运作,并给相关方面造成损失。
因此,如果一位师职务人员擅自挪用学校公款或其他财物,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基本要素,其行为应被认定为师职务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通过加强管理、严格监管、加强教育等方式,预防师职务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