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刑法上的贪污罪,即滥用职权或者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具体地说,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期间,将所管理的公共财产和资金非法转移、占据并使用,用以满足个人或特定团体的利益,造成国家、社会和人民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财产或资金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情形,情节恶劣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公共财产 or 资金被用于自己或者其他人的非法目的,比如说请客吃饭、匿名捐赠等,也会构成贪污罪。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案件,贪污罪的判决和处罚会有所不同。
除了贪污罪外,如果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财务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污染、健康危害或者生态破坏等后果,可能还会构成其他罪名,如犯罪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如果权力机关没有顾及社会利益和人民福利,挪用公款铺张浪费,就会引起广泛的不满和反感。此外,不仅公职人员可能因挪用公款受到处罚,对于参与异地旅游、学术研究等的公共机构也必须对财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