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公司钱是否算挪用公款,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来说,如果股东以私人名义借出自己的资金给公司,且公司明确承认该笔借款,且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并能够按期偿还本息,这就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因为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行为是基于借贷双方自愿、合法、公平、安全的原则,该笔借款的出借及回收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约定好的交易行为,具有合法经济目的。
但是,如果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为个人提供借款,或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或者股东在未获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或他人用途,且使用目的不公开,违反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就会被认为是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涉嫌犯罪,可能导致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总之,股东的借款行为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建立在合法、公平、公正、透明、安全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公布相关信息,保证借贷双方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侵占公司资产,以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