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私人利益为目的,将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产、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具体来说,挪用公款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者未遵守有关程序,将公共财产或者预算资金用于其它目的的行为;
2. 未按规定将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产、资金分配或者报销给目的明确、名称真实、金额公道的接收单位或者费用发生单位;
3. 将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产、资金挪作私用,个人占用、挤占、截留或者转移;
4. 将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产、资金用于与其职务无关的目的,或者超出预算或者计划的范围用于其职务所涉及的事项。
挪用公款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财政收支的正常运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应对挪用公款行为加强监督和惩处,确保公共财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社会公正。
总之,挪用公款是在公共支出中使用公共资源进行个人私利的行为,因此必须严加制止和监管。只有保持有效的监控和制控,才能有效遏制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