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刑法中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的法律定义和性质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的行为为主要犯罪行为,罪犯被控以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领取或使用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或者挪用或故意破坏雇主或单位财物的行为。
相比而言,贪污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收受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非法收受财物。
由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要素与贪污罪的客观行为要素相似,因此有时候这两种罪行会有所混淆,对于行为的分析、定义及定性进行区分掌握很关键。
挪用公款罪可以转化为贪污罪,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具有侵占或者索要的目的。如果行为中包含了侵占或者索要的意图和行为,那么就可以视为贪污罪,这样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罪行进行具体的定性。
换言之,如果挪用公款行为是有目的地窃取公款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而不是简单的挪用公款罪。而如果挪用公款罪只是单纯地将公款挪用到了其他用途,但没有明确的侵占目的,那么就无法转化成为贪污罪。
总的来说,对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分,需要根据行为的本质和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的定性需要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犯罪动机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