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属于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侵占了公共财产或者自己管理的财产,但并没有达到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职务的情况。 而贪污罪则是指在职务或者管理范围内,通过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职务的方式擅自占有或者利用公共财产,从而达到个人谋取非法暴利的目的。
在判定一个案件是否构成贪污罪的时候,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是否具有职务或者管理者的身份:贪污罪一般是针对有特定职责和权利的人员,例如公共部门的职员、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等。如果涉案人员没有行使职务或者管理的义务,那么可以被认为不构成贪污罪。
2. 是否存在特定的目的性:贪污罪一般需要涉案人员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这种意图并非普通的侵占,而是要求涉案人员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财产损失却仍然坚持实施。
3. 是否具备数量性:贪污罪需要考虑到涉案人员侵占的财产数量是否达到一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具有一定数量性的财产侵占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
因此,如果一个案例最初是挪用公款罪,但是经过案件调查和犯罪行为的分析后,发现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并获得非法利益等因素,那么就可以被判定为贪污罪。 总而言之,两种罪名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意图,以及涉案人员侵占的财产数量的多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