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被定义为政府为拆除被征收群众的住房而建造的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征收户的住房需要。虽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对于被征收户是一种保障,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期限限制。
首先,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期限通常被规定在50年到70年之间,这足以满足大多数被征收户的住房需求。当然,具体的使用期限,还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其次,拆迁安置房在使用期限到达后,被征收户需要重新申请使用权,此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规进行规定,如果被征收户符合政策和法規的要求,使用权依然可以延长;如果不符合要求,则需要重新安置。
总之,拆迁安置房虽然存在使用期限限制,但是政府会尽力保障被征收户的住房需求,一般情况下不会对被征收户造成太大的影响。在使用期限到达前,被征收户可以正常使用拆迁安置房,而且拆迁安置房在使用期限到达后,也有一定的延长和重新申请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