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担任职务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或者占有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产,用于个人或者他人的消费、投资、贷款或者其他用途,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共财产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面对这种犯罪行为,如果罪犯能够愿意认罪悔过,那么要求其返还所挪用的公款,这不仅是基于法律的要求,也是基于道德和社会公义的要求。假设挪用公款罪成立,其行为违法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共财产的利益,如果罪犯只是被判刑,而不需要返还所挪用的公款,那么其犯罪成本将明显降低,将来仍会有较大的再犯风险。
此外,如果罪犯能够主动认罪,悔罪,且积极主动地返还所挪用的公款,也有望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甚至是从宽处理,这有助于促进罪犯的悔过和社会的和谐。
总之,面对挪用公款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惩处,更要求罪犯主动承担返还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强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公信力,向犯罪行为发起强有力的打击,形成更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