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公共财务的利用和管理,因此一定有时间的限制。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时间限制规定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时效性
挪用公款罪的时效性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该条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自犯罪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期为20年。也就是说,如果在20年内未被发现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在发现后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溯性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追诉时效是指通过司法程序惩治犯罪的民事行为被法定的时间限制。而在实践中,由于挪用公款罪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导致追溯性的问题。
因此,在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追溯性都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时间限制也有所不同。在立案后,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需要全面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时间等因素,然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在实践中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因素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