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罪行,也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临时工挪用公款本质上是一种贪污行为。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财物或财产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行为的行为。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临时工,只要涉及到贪污,都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制裁。
其次,临时工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和社会财产,也给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有可能带来连锁反应,使得整个社会秩序被破坏,甚至导致公信力以及社会和谐的缺失。因此,不管处罚的根据是哪一种法律条文,处罚本身都是具有广泛意义的。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对于这种贪污行为,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它的发生。例如,对于公职人员和临时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公共财物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制度的执行力度,实行社会监督机制等等。
综上所述,临时工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同时也应该加强预防和管理措施,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