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房子通常是由政府或拆迁公司等机构按照一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向原居民提供的住房安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集体土地上的非产权房,是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共有财产。
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或拆迁公司等机构在勘察用地、征收用地并规划拆迁范围后,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腾空用地后集中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这些房屋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国有或集体,即属于共有财产。
虽然在《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尊重居民的权益,保障其财产权利和居住权,但是实际上拆迁安置房通常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供居民居住,而非完全属于个人所有的产权房。因此,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出租等事项,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拆迁安置房是集体土地上的共有财产,但是政府或拆迁公司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给予原居民的补偿款项是个人的财产,由原居民自行支配和管理,不属于共有财产。同时,原居民在补偿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签订补偿协议、提供必要证件等。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获得拆迁安置的房子并合法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