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农村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核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宅基地使用证。
同时,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宅基地必须是批准的耕地、草地或旱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二、宅基地原则上分给每户农户1宗,不设买卖、租赁等商业行为;
三、宅基地使用期限为30年以上,且在使用期间申请土地才能继续使用;
四、宅基地必须是建造农村住房的主体条件,若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则需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
在审批时,国土资源部门还需考虑地方政策、农村经济、生态环境以及安全等问题,如遇到重大项目、重点区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还要定期检查和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预防和处理宅基地违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