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给予拆迁的住户进行安置而兴建的住房,这些住房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而实施拆迁行动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拆迁人或者单位提供补偿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拆迁安置房是被安置对象享有的权益,其不具备任何交易性质,不能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交易。
首先,单位拆迁安置房在建设、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安置合同。根据《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期限在安置合同中规定,通常为住户终身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变卖。二是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往往高于市场平均价值,如果开放出售,必将带来非法牟利等不良后果。
再者,如果单位拆迁安置房允许买卖,将助长了以权谋私、攫取利益的企图,甚至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其它居民安置工作带来沉重的困难。所有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及配置都是由政府来负责的,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禁通过转卖、倒卖拆迁安置房获取不当利益。
最后,单位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在任何情况下,其使用的权利和义务都与原安置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单位拆迁安置房不是一种可以买卖的物品,其使用权和性质必须得到严格的监管与控制,以实现拆迁安置的真正社会目的。
总之,单位拆迁安置房不可以买卖,它是一个公共商品,是为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安置而规划建设的,不能滥用,必须依法严格管理,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对于单位拆迁安置房,不能仅仅关注它的短期私利,更应该注重其社会功能、公共价值和法律规定,从根本上实现拆迁安置工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