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婚生子抚养权问题上,法律并没有给予一方优先权,而是以儿童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考虑。因此,在未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中,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权益,法律有如下规定:
1.抚养权原则上应该由生育母亲行使。
2.如果生育母亲有悔改的表现,那么依据“以儿童的利益为考虑”的原则,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她对抚养子女负责。
3.当然,对于未婚生子的抚养权,父亲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孩子的抚养人。为了考虑到儿童利益,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父亲的抚养条件、是否有追认子女的意愿等因素。
4.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抚养孩子,抚养权可能会落到其他亲属的手中。这个亲属可能是祖父母、叔伯舅姑等。这样的安排必须得到孩子的利益,以及亲属的愿望和条件相适应。
在未婚生子抚养权问题上,法律注重的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无论是父母双方还是其他亲属,都应该从儿童角度出发,对其负责任,并保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