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为私用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该罪行严重妨碍了公共财产的合法使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其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公款或其他财物的数量是判定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界定如下:
1.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的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但不满50万元;
2.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只是一个基准,具体情况还应该结合案件中的其他情节来综合确定。如果因为挪用公款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的,那么即使数额不够多,也有可能会被定为数额巨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影响。对于从事公职的人员而言,我们更应该牢记职责与使命,加强自我约束,严格遵守法律和纪律,共同推动廉政、清廉、公正和透明的行政治理,营造公正廉洁的政治环境,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安康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