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三十万属于公职人员侵占财物罪的范畴。依据罪名、罪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按照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决。
首先,公职人员侵占国家机关的公款时,涉嫌到了国家的利益。公职人员的职责是维护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三十万,将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秩序,对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在判决侵占公款罪时,一方面要考虑被侵占的财物数额大小,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犯罪动机等情况。
针对挪用公款三十万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犯罪,刑期可能会超过五年。若是挪用的金额超过了一百万,则刑期可能会更长,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被认定为侵占公款罪的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依照侵占程度和数量等因素,会被处以经济罚款以及刑期的双重惩罚。
总之,在判决挪用公款三十万财物罪时,判决结果将会依据犯罪情况而定,并需要对侵占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评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集体或个人那里挪用、骗取财物,如果出现类似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