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权之力,将公款据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等行为,侵害国家权益和公共财产利益。在面对挪用公款罪指控时,被告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无罪辩护:被告人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自己并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由于工作繁忙、职务缺失等原因,自己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
2. 依法行为辩护:被告人可以提出所挪用的公款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的,并且使用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实际是为了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个人私利。
3. 枪打出头鸟辩护:被告人可以辩护该挪用公款的行为是由上级领导指示或者组织内部的惯例,自己只是执行上级领导或组织安排的任务,实际行为并无犯罪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辩护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4. 情节辩护:被告人可以辩护自己只是少量挪用公款,并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失或影响,或者已经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二次挪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宽大处理。
在实际辩护时,被告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辩护方式,并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应该注意到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有罪部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