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束缚自由和监督下,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的公共财物擅自占有或者使用,使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受到损失的罪行。因此在辩护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可以指出自己并非故意挪用公款,而是因为一些无法避免的原因而造成的。例如,因为基建项目等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资金却不足或者没有到位,导致被迫使用其他经费,将公款挪用了。实际上这个解释所涵盖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小。
其二,可以证明使用挪用公款出于公共利益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例如,可以证明挪用的资金用于公共福利、医疗和其他民生工程,因而造成的实质损失较小,这个时候,可以作为为辩护材料。
其三,可以证明挪用的公款被迅速地全力追回并且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例如,如果在挪用公款之后立即意识到错误,在第一时间主动退还乃至赔偿,加上事情并未影响公共利益,那么可以减轻罪责。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但是如果能够在辩护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标准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能够有效地减轻刑事责任。但是最好的方法是防止公共资金的挪用,遵守法律和规定,尽可能地保护公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