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的行为,但是两者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性质存在一定的差异。
挪用公款,是指负责管理公共财政的人员违反职责,将公共财政中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不当用途。其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罪”,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
贪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其职权或者地位的利益为代价,获取或者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从性质上讲,贪污是一种利用职权的权力犯罪,是违反职业道德和行政纪律的非法行为。贪污行为除了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外,还会破坏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和民众的信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贪污的行为是指以贪污的方式,侵占了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财产。
因此,可以看出挪用公款和贪污在行为的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讲,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要是关注公共财政的管理问题,而贪污关注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