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国家、集体或单位委托的代管、管理、支配等职责时,将所代管、管理、支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侵吞的行为。通俗点说,就是把应该用于公共事业或公共经费的钱用于自己或他人不正当的私利。
那么,挪用公款是怎么做到的呢?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虚报冒领。比如在公款发放方面,通过虚报人数、人名、消费等方式冒领公款,以此来挪用公款。
2.制作虚假凭证。指对单位的购买证、销售证、财务票据等进行伪造,达到挪用公款的目的。
3.隐瞒不报。这是指单位内部有人挪用公款,但出于种种原因不向外公开,导致挪用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4.滥开公文、公章,虚造文件。有些单位没有严格审核,会被挪用公款的人虚构文件、公文,用来骗取或挪用公款。
5.使用单位的借口。挪用公款的人有时会以单位的名义,向银行等机构贷款,然后将贷款的资金挪为他用。
挪用公款是一种非法行为,既损害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也会导致社会道德的败坏。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预防:一是加强制度的规范和执行力度,对于发现的挪用行为要及时查处,加大惩罚力度;二是增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强化对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现和举报,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道德素质,防止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