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县挪用公款罪名指的是该县公职人员因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于私人利益或者非法活动中,违反了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财产和社会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或对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具体罪名包括以下几种: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将职权范围内的财物挪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活动中,或者接受他人贿赂,侵吞或者窃取国家或公共财产的行为。若印江县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属于贪污行为,则可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将属于国家、政府、集体和公民的财物以自己名义占有、使用、转移、转让或者非法占有、使用、挥霍等行为。若印江县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则可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三、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在履行职责中,公职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责要求,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印江县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已经涉及到职务渎职行为,则可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除上述三种罪名之外,还包括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指印江县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公款,造成损失或者威胁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