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三级智残”是一个不恰当的、带贬义的词汇,应该使用更加客观、尊重人权的说法,例如“智力发展迟缓者”、“智力残疾者”等。
回到问题的本质,即智力发展迟缓者能否拥有抚养权。答案是,智力发展迟缓者和其他人一样,拥有结婚生子的权利和抚养子女的权利。法律上没有对智力发展迟缓者剥夺抚养权的规定。离婚后,如果子女的抚养权需要判定,法院不会因为父母中有一方智力发展迟缓就默认退让给另一方。而是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保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当然,在实际执行中,智力发展迟缓者的抚养权也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例如,他们的承担抚养子女的能力和能否给予婚姻伴侣和子女足够的关爱和照顾等等。因此,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对智力发展迟缓者的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发挥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