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挪用公款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将公款占用或者转移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而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公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涉及违法犯罪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信任问题,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当需要判决挪用公款全部归谁管的问题时,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挪用公款者主动交待并退还全部公款,能够判决挪用公款全部归原管单位或原领导人员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挪用公款者能够积极主动认罪,并将全部挪用的公款退还给原管单位或原领导人员管理,基本上能够避免法律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挪用公款者退还部分公款,但不能全部退还,能够判决挪用公款的部分归原管单位或原领导人员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挪用公款者不能全部退还挪用的公款,但能够退还部分公款,并且积极主动认罪,那么法院会依法判决挪用公款的部分归原管单位或原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种情况是:挪用公款者无力退还公款,也不能主动认罪,那么判决挪用公款全部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挪用公款者不能退还挪用的公款,也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那么法院会依法判决挪用的公款全部归国家所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具体处罚。
总之,无论挪用公款者是否能够退还全部或部分公款,主动认罪与否,挪用公款的罪行不能否定。公款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挪用和占有,法律也会严惩挪用公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