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是指被公职人员或其他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人员挪用了公款之后,将所挪用的公款携带着逃离了原来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区,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利益,以及公众的权益。因此,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第一,被挪用的公款必须是国家和公共机构的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同时,必须具备金钱交易行为,包括转账、提款、购买等。
第二,被挪用公款的人必须是公职人员或其他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人员。这些人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等。
第三,挪用公款的人必须是以非法的方式占有公款。这包括虚报冒领、侵吞、盗窃等。
第四,行为必须有明显的趋避性。即在挪用公款后,被挪用公款的人携带着逃离了原来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区,逃避法律的追究。
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包括财经账目、调查记录、电子数据、人证物证等。只有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之上,才能认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事实。
最后,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行为的刑事责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判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较长的徒刑,同时需要返还挪用的公款,进行赔偿。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和其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