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借款不一定算作挪用公款,具体情况要根据借款的目的和程序来判断。
首先,政府单位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支持公共事业的开展,比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保障、教育医疗事业等等,这种借款是为了支持公共利益,并非为了私人利益,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
其次,政府单位借款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明确具体的用途和还款计划,这样才能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果政府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违规借款,或者没有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挪用公款。
但是,即使政府单位借款经过了合法程序并且用途明确、还款计划清晰,但如果借款最终未能按照计划用于支持公共事业,而是被用于其他私人用途,那么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因此,政府单位借款本身并不一定是挪用公款,要从借款的目的和程序来判断。政府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借款用于支持公益事业,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