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如果离职挪用公款,那么就属于职务犯罪,是违法的行为。在岗期间获得的公款或公物,应当在交接班程序中清点、交接,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一个老师在离职时将公款挪为私用,或者滥用公物,那么就是侵犯了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
首先,老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承担的应该是一项义务,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财产,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窃取公款。纵使他离职了,但他在前一个工作单位中所关联的所有人和组织均可能受到过去的行为的影响,因此必须对离职前的权力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监督。
其次,公款和公共财产属于全体人民,不能被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挪作他用,更不应该被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所侵占。如果违法挪用公款,那么其就会引起恶性循环,在最终是造成社会财产的损失,这是不可容忍的。
最后,离职老师挪用公款违法,其犯罪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正义维护,更是为了捍卫法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也为那些想要侵犯公共财产的人敲响了警钟,宣告了绝不容忍职务犯罪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