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婚姻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婚姻法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维护婚姻双方的利益而制定的。而婚姻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家庭责任等事项达成的一种约定。然而,当一方不承认婚内协议后,是否构成犯法呢?
实际上,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协议的效力。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可以协商一些婚姻法规的适用,约定夫妻财产、债务以及继承等问题。但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就说明了婚内协议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双方达成的婚姻协议,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规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那么这种婚姻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如果婚内协议中,约定了对某个子女进行歧视,那么这种约定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损害了该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使不考虑该协议的效力,也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
另外,如果婚内协议违反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因为受到家庭暴力、婚姻强制等原因,被迫签订了婚内协议,那么该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视为无效。同样,如果婚内协议中附加了无法实现的某些条款,这种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总之,婚内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如果出现了有违法律规定的协议,不承认该协议不构成犯法,反而是保护了婚姻双方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