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或者其他社会财产据为己有或者非法占有、使用,侵占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的行为。以下是常见的定性为挪用公款的情况:
1. 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例如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用公款请客送礼等。
2. 投资亏损:将公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导致公款损失。
3. 擅自占用公款:例如非法挪用公款用于他人借款、支付个人信用卡账单等。
4. 滥用掌握的经费:例如用公款购买不必要的办公用品、向私人支付虚高的费用等。
5. 贪污公款:公职人员通过伙同他人虚构项目、虚报、骗取国家和社会大量资金,或直接侵吞公共财产。
6. 骗领津贴和补助:公职人员不具备申领某种薪资或津贴、补助的条件,仍然提出申请,直接或间接从国家财政获取不当利益。
7. 将公款用于私营企业:例如利用担任某个单位主管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公款用于自己或者家人的私营企业中,非法获取私利。
总之,公职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用好、用足、用实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打造守法、清廉、简政、显效的政府。挪用公款不仅破坏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