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将公共财产转用于个人或机构的使用或消费行为。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属于挪用公款:
1. 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或服务。例如用公款买家具、珠宝、服装、美容等。
2. 以个人名义开支公款。例如用自己的名义支付公务或公共财产的费用,或者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3. 个人占有公共财产。例如将公共财物作为个人财物占有,或者将公共财产藏匿在家中。
4. 虚报冒领公共财产。例如虚构支出报销公款,或冒领他人的公款。
5. 以捐赠名义侵占公款。例如向单位申请资金,却将部分资金借给他人或据为己有。
6. 滥用公车公款。例如乘坐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公务车等。
7. 收受红包、礼金。从他人手中收受红包、礼金、款物等。
8. 指使他人私分公款。例如指示下属使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
在民主法制的社会里,公款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富,保护公款安全是保障公共财产安全的一项基本工作。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法律必须严惩不贷,还需要加强制度和管理措施,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保持公共财产的完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