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职务上所掌控的公款或其他公共资源被个人或团体违法占有或使用,从而造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的行为。为什么要设立挪用公款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设立挪用公款罪是强化惩治腐败的措施之一。腐败现象在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中比较普遍,挪用公款罪的设立可以通过加强审查、监管以及惩罚来阻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公序良俗的目的。此外,挪用公款罪可以应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而提出的法律和制度挑战。
其次,设立挪用公款罪可以保障公共财产安全。现代化国家离不开公共服务和政府运作,而公共财产的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挪用公款罪的设立,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享有公共资源的权利。
第三,设立挪用公款罪对社会文明进步有着推动作用。专制与腐败既消耗了国家资源、破坏了国家形象,也将毁掉人们的信仰,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而规范行为、约束权力、保护权利、推进民主制度和法治建设,有助于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进步。
最后,设立挪用公款罪推动了公共管理和行政改革。人民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是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挪用公款罪是对已有法律、法规、政策等机制调整的一种反映。设立挪用公款罪,将官员、职员及其他拥有公款及公共资源管辖权者的管理、使用受到确认,并促进了缺乏管理机制的公务部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的提高。
综上所述,设立挪用公款罪是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反腐倡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推动公共管理和行政改革的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