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抚养权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协议一旦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证抚养权离婚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首先,公证抚养权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说抚养权协议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符,或者协议未经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就会被认为无效。
其次,公证抚养权离婚协议需要当事人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不能存在强制、威胁、欺诈等违法行为。如果协议是为了图谋不正当的利益、利用虚假证据等欺骗公证机关的,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公证抚养权离婚协议在未来实际执行可能出现的变化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方面有新变化,比如一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子女,这时需要及时调整协议,否则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无效。
总之,公证抚养权离婚协议的作废取决于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以及未来是否出现变化等多个因素。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公证抚养权离婚协议前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保证协议的生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