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的探望权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离婚后子女和父母亲的探望和交往方式,所以需要认真对待。以下是一份示范探望权条款,供参考:
1、父母亲双方均有权利探望子女,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探望时间:子女应当分别在每两周的周六或周日在父母亲互访,并在学校放假或学期结束的时候在对方家中或外出旅游。若时间不允许,可事先另行协商。
3、探望地点:父母亲应当尽可能地每次交替探望子女,保证子女的日常生活正常进行。若出现变故,则可以协商在其他地点见面。
4、探望期限:父母亲可以协商和约定子女的探访期限和具体事项,但必须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
5、交通费用:探望方式可以自行约定,但交通费用应当由父母亲自行承担,除非另有协议。
6、紧急情况:如果出现紧急情况,父母亲有权要求临时探望或陪伴子女,同时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中的探望权条款必须要为双方的权益着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父母亲之间的合理交往。需要双方协商,达成意见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免产生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