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拆迁旧房进行安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拆迁安置房是居民的福利,但是能否立遗嘱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是任何形式,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能力人;②必须是单方面的自由表示;③必须具有遗赠效力。对于拆迁安置房,由于是政府安排进行分配,居民只是享有使用权,因此不能算作个人财产,也就不符合立遗嘱的条件。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是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居民只能在约定时间内使用获得的住房,而不能将其交给他人或者进行其他非法转移。因此,即使立遗嘱也不能将其转让或分配给亲友或其他人。
最后,拆迁安置房作为政府的公共利益项目,其使用权的分配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若居民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则可能被取消使用权。因此,即使立遗嘱也不能保证其合法性,渺茫的机会增加了对遗产的权益保障。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民服务的一项福利,离开了合同约定的居住期限和合规使用方法等相应的条件,遗嘱无法保证安置房的合法性,居民需要遵守合约规定,增加居住期限和使用权者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