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或财物据为己有或滥用。对于挪用公款的定性,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用途
首先,要看该笔资金原本的用途。如果这笔资金原本是政府或单位的公共事务经费,那么任何人非授权使用该资金,都会涉嫌挪用公款。但如果该笔资金本来就是政府或单位的某些人员私人利益,那么就不能算挪用公款了。
二、行为时间
其次,要考察行为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如果是在公务活动之外时间挪用公款,当然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是在公务范围内使用政府或单位的经费,却符合事实和合法法规,那就不能定为挪用公款了。
三、资金数额
最后,要考虑被挪用的资金数额。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很大,那么就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明显的违法犯罪性。如果只是数额不大,在综合考虑情节的严重程度之后,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定性挪用公款,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并在各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才能确定具体的法律性质,避免对公职人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