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为个人或者特定利益集团谋取利益,或者挪用公款、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或者非法个人用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看,挪用公款罪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1.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2.客体:指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物。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事业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财政拨款、机构开支、职工工资福利、收入及其他应当用于公务支出的资金。其他公共财物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土地、建筑物、设备、文物、森林、草原、水域和其他资源。
3.客观行为:要求行为人以公款或其他公共财物为个人或者特定利益集团谋取利益,或者挪用公款、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或者非法个人用途。
4.主观方面:指行为人行为时有故意或者明知挪用而采取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说,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罪之一,性质恶劣,对于涉案人员一旦查实,将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