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人员将公共财产挪用为自己所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构成:
1. 盗用国家资产:公务人员以各种方式将国家资产挪用为自己的私人财产。例如,将政府拨款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和开销,挪用公益基金等。
2. 虚报冒领:公务人员虚构或者夸大公共支出等信息,冒领财物或者资产。例如,在结账时将自己的私人消费或者项目列入公共经费,或者伪造通行费等交通费用报销单据。
3. 滥用职权: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滥用公共财产。例如,以公共财产抵押、担保或者任意处理私人债务,或者将公共财产作为个人资产进行赌博、购买房产等投资行为。
4. 误用公款:公务人员将公共财产用于与职务无关的消费行为。例如,将公款用于私人旅游、购物等个人消费,或者滥发津贴、加班费等。
以上四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都是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虚报冒领、挪用财务等方式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消费和私人投资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也影响到了公众的利益和信任度。因此,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十分严格,涉案金额也相对较高。对于此类罪行,司法机关应该坚决打击,维护公共财产利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