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用于公共事业的资金转化为个人利益,或者将公共财产挪作他用,从而达到个人谋利的目的。此种行为是严重扰乱了国家的财政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挪用公款是被我国刑法严格禁止的。
如果挪用公款后归还了,那么专家认为可被视为情节较轻,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归还得及时,则可能被视为自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根据挪用金额、情节轻重等综合因素,判处相应的罚款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其中,挪用公款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可以适当从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挪用公款金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那么即便是归还,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总而言之,挪用公款后归还应该视为一种积极的主动认错态度,并不能因此逃避法律责任。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教育,让挪用公款者认识到其错误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后果,引以为戒,不再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