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受贿是公职人员违反职责和利益的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
首先,对于挪用公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挪用公款、公物、公用车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集体所有的财物。
(二)虚报冒领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或者骗取国家、集体或者组织给予的贷款、票据、股票、基金或其他财产。
其次,对于受贿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在审批、决策、批准、监督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同时,挪用公款和受贿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政治、行政和经济方面的责任。政治上的责任包括党纪、政纪等方面的处理,经济上的责任包括要退还挪用的公款和受贿的财物,并受到行政处罚和追缴赃款赃物等。
总的来说,对于挪用公款和受贿行为,不仅要切实加强预防和监管,也要依法严厉打击这些行为,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