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盖上民政局公章,是为了证明该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协议书是否要盖上民政局公章呢?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不需要盖上民政局公章。然而,如果离婚双方申请通过法院离婚,为了能够证明该协议书的合法性,需要在签署后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备案,并盖上民政局的公章。这可以为日后处理离婚后涉及到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提供证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政局只会对合法有效的协议书进行备案,因此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如果其中涉及涉及到违法违规的内容,即使盖上民政局公章,也不能得到法律认可。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并非必需盖上民政局公章,但把协议书备案并盖章,是为了证明协议书的合法性,防止后期双方因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让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民政局的印章也能提供必要的法律证明。因此,离婚协议书最好还是盖上民政局的公章,以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